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한국과 중국의 기업합병제도 비교연구 ― 반독점법 시각의 법률분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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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中企业合并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 从反垄断法视角的法律分析―

박제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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초록

중국어

企业合并是现代经济生活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现象, 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产权的资产性交易形式, 它是企业从资产经营向资本经营转化的有效扩张手段, 体现了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的
竞争法则。企业合并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能够迅速实现企业的低成本扩张, 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 企业合并在快速提高企业实力的同时, 也在消灭潜在的竞争对手, 这样市场的集中度就会不断提高, 有可能会导致垄断, 从而会破坏有效竞争。因而企业合并一直是各国法律和监管政策关注的焦点。同时, 韩、中两国由于历史、文化、地理位置的相近性和经济的互补性, 已成为重要的贸易伙伴。并且, 随着贸易和投资的增加, 两国企业间的合并也越来越多。在这样背景下, 比较、研究两国企业合并法律制度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 申报制度, 韩国采用事前和事后双重申报制度(即, 在一千亿以上到未满两万亿韩币的公司进行企业合并的, 以事后申报为原则; 而在两万亿韩币以上的大规模公司则采用事先申报制度)。申报对象分为一般、简易、不适用对象。而中国采用事前申报制度, 申报对象分为一般对象和免除对象。两国都采用申报代理人制度和事前申请审查制度(即, 申报前商谈)。
其次, 审查制度, 韩国将相关市场分为商品市场、地域市场、交易阶段市场和购买群体市场。中国则分为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在韩国, 判断是否限制竞争的标准大致分为两个程序:一是判断是否形成支配关系;二是判断是否属于限制竞争性。后者又分为两个程序:评估市场集中度和按照不同合并类型的审查标准来分析市场进入等其他相关因素。韩国反垄断审查制度的主要特点是采用推定限制竞争制度、评估市场集中度标准(又分为重点审查领域和安全领域)。中国的审查标准与欧盟的相似, 关于反垄断审查的阶段和标准, 分为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 而后者也规定了听证会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两国具体的判断因素虽然有所不同, 但是基本上都重视基于市场集中度的限制竞争性与否, 同时还考虑市场进入条件、消费者利益等其他因素。另外, 韩国的豁免因素是提高经济效率和挽救濒临破产的企业, 中国的豁免因素则是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共利益因素。
再次, 关于违反企业合并规定的法律责任, 分为违反申报义务的和限制竞争合并行为的, 前者又分为虚假记载申报内容、没有履行申报义务和未过等待期间便实施企业合并行为。韩国采用一定的行政责任(即, 纠正
措施、罚款、强制履行金), 刑事责任(即, 罚金)、民事责任(即, 损害赔偿请求制度)。但是, 中国只对合并当事人追究行政责任(即, 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转让营业等的纠正措施和罚款)和民事责任, 并没有涉及到刑事责任, 也没有区分违反申报义务和限制竞争合并的法律责任。但是, 两国都明确地规定了就国外进行的企业合并的申报义务, 即采用域外适用制度。
最后, 在前面分门别类介绍韩中企业合并制度的基础上, 概括地评价了中国企业合并制度的现状, 然后对韩国的有关当局简单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方案。

목차

Ⅰ. 머리말
 Ⅱ. 기업합병제도의 개황
  1. 기업합병규제의 법률적 의의
  2. 기업합병의 개념 및 유형
  3. 양국 기업합병제도의 발전추세
  4. 중국의 기업합병 주요동향
 Ⅲ. 기업합병의 신고제도
  1. 신고제도의 개관
  2. 양국의 기업합병 신고제도
 Ⅳ. 기업합병의 심사제도
  1. 관련시장의 획정
  2. 경쟁제한성 판단
  3. 예외인정여부 판단
 Ⅴ. 기업합병의 법률책임
  1. 신고의무 위반
  2. 경쟁제한 기업합병
  3. 불복절차(不服程序)
 Ⅵ. 기업합병의 역외적용
 Ⅶ. 중국기업합병제도의 평가
 Ⅷ. 우리의 대응방안 모색
 ≪ 참고문헌 ≫
 Abstract

저자정보

  • 박제현 Je-Hyun Park. 공정거래위원회 사무관, 중국인민대학 법학박사(경쟁법 전공)

참고문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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