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초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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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目前已缔结了120多个BITs, 在世界上其数量排在第二。不过, 一直没 有根据中国BITs提起的投资争端, Tza Yap Shum v.秘鲁案是根据中国BIT提 起的第一投资条约仲裁案。ICSID秘书处于2007年 2月 2日正式受理, 并于 同年10月1日组成了仲裁庭。秘鲁政府于2008年3月提出抗辩, 认为仲裁申请 人没有权利援引1994年中国-秘鲁BIT从而ICSID仲裁庭对本案没有管辖 权。仲裁庭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管辖权决定, 确认它拥有管辖权。仲裁庭 管辖权决定主要探讨四个方面的争点:第一, 关于香港投资者的投资者适格, 仲裁庭以香港居民Tza Yap Shum满 足中-秘BIT要求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投资 者要件为由承认香港居民的当事人适格;第二, 关于间接投资的投资适格, 仲裁庭以中-秘BIT对投资没有附加任 何直接或间接等限制为由承认间接投 资的投资适格;第三, 中-秘BIT上“有关征收补偿款额的争端”是否包括有 关征收的问题, 仲裁庭将有关征收补偿款额的争端的含义解释为包括有关征 收的任何争端, 承认其管辖权;第四, 申请人可否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援引 更有利于投资者的第三投资条约上争端解决程序规定, 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 主张, 因为中-秘BIT上最惠国待遇条款是针对特定对象规定的, 不能适用 于一般事项即争端解决程序。除了仲裁庭对第四争点的结论以外, 仲裁庭对 前三个争点的结论背离中国初期缔结的投资协定比较严格限制投资者利用投 资者-国家间仲裁这一普遍的评价, 同时我们可以看到仲裁庭可以通过各种 解释技术可以扩大管辖权。本文认为, 导致这种结果的第一原因在于中-秘 BIT条款表述模糊, 由此提供仲裁庭对条文解释的广泛裁量。为了防止仲裁 庭作出脱离缔约国意图的解释, 首先需要明确投资条约的相关条文表述。
목차
II. 홍콩주민의 투자자 적격 여부
III. “투자”적격 문제
IV. 중재에 회부할 수 있는 “분쟁”의 범위
V. 분쟁해결절차규정에 대한 최혜국대우조항의 적용가능성
VI. 결론 및 시사점
参考文献
중문요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