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중국 소수민족법제의 변통제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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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法制的变通制度 (China’s Adaptive Legal System for Ethnic Minorities)

한상돈

한중법학회 중국법연구 제12집 2009.12 pp.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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초록

중국어

中国是由56个民族构成的多元一体的多民族国家。除了占绝大多数的汉族以外的55个民族称作少数民族。1949年中国共产党将民族地区自治制度作为处理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将国家制定的法律照样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时往往会发生意料之外的问题。由于与汉族地区的经济之差、文化水平、社会情况之不同必须灵活适用合乎少数民族地区实际的法律。这就所谓‘变通’。变通制度在中国少数民族法制中是一项别具特色的制度。变通制度的法律根据有<宪法>、<民族自治区法>、<立法法>、基本法律、一般法规等。变通的形式有变通规定、变通条例、实施办法、准变通规定等多种。授权可‘变通规定’的法律有<刑法>、<继承法>、<收养法>、<森林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人权益保障法>、<民事诉讼法>等,而授权可制定‘变通条例’或‘补充条例’的法律有<民法通则>。授权可设一些变通ㆍ补充规定的法律有<婚姻法>,可授权制定‘实施办法’的法律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变通有两种类型。一个是通过立法的变通,另一个则是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出现的变通。所谓‘立法变通’是指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大考虑本地的实际情况而对于国家制定的法律和法规以立法方式变通规定而言。可立法变通的对象有3种。其一,对国家基本法的变通。其二,对国家一般法规的变通。其三,对地方法规的变通。若考虑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执法时也会发生执行上的困难。在国家规定的刑事法、婚姻法、民事法等上不能照规定的基本制度或基本原则执行时可变通适应本地法律的执行。这就是‘执行变通’。为了变通被规定生效必须经准备阶段、制定阶段、批准阶段。变通亦受 规制,有有关变通主体的规制、有关变通目的的规制、有关变通范围的规制、变通制定程序的规制、有关立法变通原则的规制等。另外,变通主体的不明确性、变通有关机关统一性的缺乏、变通运用上的问题、对立法技术和经验的匮乏等被指为现行中国变通制度的问题。中國少數民族法制的變通制度需要持续的发展,然而执行变通制度有虞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滥用的余地想必可能需要废止。

목차

Ⅰ. 머리말
 Ⅱ. 변통의 근거와 유형
  1. 변통의 법적 근거
  2. 변통의 형식과 유형
 Ⅲ. 변통의 제정 및 규제조치
  1. 변통의 제정
  2. 변통의 규제
 3. 변통에 대한 감독
 Ⅳ. 변통제도 실시중의 문제점
  1. 변통주체의 불명확성
  2. 변통 관련기관의 통일성 미흡
  3. 변통권 운영상의 문제
  4. 입법에 대한 기술과 경험부족
 Ⅴ. 맺는말
 ≪ 参考文献≫

저자정보

  • 한상돈 Sang Don Han. 아주대학교 법학전문대학원 교수, 법학박사

참고문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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