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초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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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婚姻制度在社会生活与法制领域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中国和朝鲜都是社会主义国家。共同的社会制度和相似的文化传统, 使得婚姻法律制度具有不少的共性。但是, 由于社会历史、经济发展水平、民族传统、伦理观念、风俗习惯等多方面的原因, 导致了婚姻制度方面的许多差异。
论文由五个部分组成:
论文的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叙述了本文的研究意义、方法与范围。
论文的第二部分是中朝两国婚姻制度的制定和发展。中朝两国的婚姻制度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家族法》。中国于1950年和1980年先后两次颁布了《婚姻法》, 于2001年4月28日对现行的婚姻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朝鲜于1990年10月24日通过了《家族法》, 并于1993年 与2004年进行了两次修正。
论文的第三部分是中朝两国结婚制度的比较。在结婚实质要件方面, 具有自由婚姻、达到法定婚龄、禁止重婚、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等共性的同时, 存在一些差异。如, 中国的结婚年龄为男22岁、女20岁, 而朝鲜的结婚年龄为男18岁、女17岁, 相比之下中国的结婚年龄明显高于朝鲜。禁止结婚的亲属方面, 中国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没有禁止姻亲结婚方面的规定。而朝鲜禁止8寸以内的血亲和4寸以内的姻亲结婚。相比之下, 朝鲜的禁婚亲范围比中国严格。在结婚的形式要件方面, 两国都规定有关部门的登记为结婚的唯一形式要件。至于登记机关, 中国是民政部门, 而朝鲜是身份登记机关。在结婚的效果方面, 中国规定了结婚无效制度和可撤消制度, 而朝鲜只规定了结婚的无效制度。
论文的第四部分是中朝两国离婚制度的比较。在离婚关系上, 中朝两国均规定了离婚的理由与条件, 规定无法维持婚姻关系为离婚的主要理由。另外, 两国都规定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但两国在离婚制度上的差异是比较明显的。在离婚的理由方面, 中国婚姻法, 在感情确已破裂的概括性离婚理由的前提下, 又规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五种具体的离婚理由。而朝鲜家族法规定, 无法维持婚姻关系为离婚的唯一理由。在离婚的程序方面, 中国并用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而朝鲜只允许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另外, 中国婚姻法还规定了,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经济补偿、损害赔偿和父母的探望权。
论文的第五部分是结论。在终结全文的基础上, 探讨了以后的研究课题。
목차
II. 中ㆍ朝 두 나라 婚姻制度의 制定과 變遷
III.結婚制度의 比較
IV. 離婚制度의 比較
V. 맺는말
參考文獻
論文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