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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三年(715)和开元七年(719)立法的重点在于修撰《格》, 两次修格背后存在着“格后敕”逐渐在法律体系中确立主导地位的变化趋势。这种趋势促使大量格后敕颁布, 如何处理这些被累积的格后敕成为当时唐廷在法制上面临的核心问题。为此, 唐廷选择创新法典的形式《格后长行敕》。唐廷为了应对开元七年和开元十九年之间所发生的的各种政策、制度变化, “删撰”能“长行”的格后敕作为现行法典而颁布。其所谓“新形式”的核心特点, 似乎在于全以敕文来填充法典的内容, 与仍然束缚于“前格”框架的《格》相比, 《格后长行敕》所涵盖的内容范围更为自由、更为丰富, 能够敏捷、有效地适应现实变化。格后敕既是确保效率的法律形式, 又是从“单行法律”转变为“现行法典”的契机, 预示唐后期立法倾向的征兆。另外, 本文通过详细分析相关材料可推测“违敕罪”是按照《唐律疏议・职制律》“被制书施行有违”条被处罚为“徒二年”或 “失错者, 杖一百”。“违敕罪”是从开元年间开始被广泛使用, 这也反映着“违敕罪”之“敕”, 即格后敕的主导地位和积极的角色。如此, 开元前期法制的核心措施正在于删撰《格后长行敕》与“违勅罪”的全面亮相, 格后敕扮演着变化的“契机”和“动力”的角色。在这样的脉络下, 唐廷开元二五年(737)立法有三个特点: 其一, “新”法典《格后长行敕》与“旧”立法方式的折中; 其二, 大规模并彻底的修撰方式; 其三, 新法典形式“事类”的创新。形式创新的影响往往比内容创新更为深刻, 因为形式能提供可反復利用的“框架”, 这正是开元立法的意义所在。唐后期立法的主角《格后敕》与《大中刑律统类》——经过《周刑统》延续到《宋刑统》的“事类”谱系, 均通过开元立法的“框架”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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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houchi[Edicts after Regulations], Kaiyuan Legislation, Gehouchangxingchi[Long-term Edicts after Regulations], Criminal Violation of Edicts, Shilei[Collection of Similar Set of Laws]

格後勅, 開元立法, 格後長行勅, 違勅罪, 事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