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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秦代地方政府的基本架构是郡县制,而郡县制的核心是县。适当任用县官是郡县顺利管理的前提。本文以朝代县吏的任用办法及统一后的特殊运作情况为研究对象。因此,我们首先分析了置吏律,并关注了官・新地吏・冗吏等制度。我试图判断其中哪些是普遍的,哪些是特殊的。基于这样的问题意识,详细考察了守官制度和新地吏・冗吏任用制度的作用和特点。 秦代《置吏律》的规定,表明县少吏的任用有严格的标准。县官的官佐・官史任命是针对当地人的,需要识字能力或爵位。秦县的佐史,通过斗食吏,得以晋升为有秩吏。或者,县令推荐的人也可以被任命为有秩吏。同时,秦代守官制度是对秦代《置吏律》的补充,起到了县吏升迁或补缺作用。秦代《置吏律》和守官制度可以说是秦朝的一种普遍的縣吏任用方式。 但是,随着秦朝统一天下,领土急剧扩张,新设了许多郡县,以前的任用制度无法承受官吏需求的增加。因此,秦朝新设了与統一以前的任用限制规定相矛盾的新地吏处罚规定。新地吏处罚是缓期免职或廢官处罚,而是派遣到新地的刑罚,具有类似于戍邊刑。因此,新地吏在刑期结束后可以摆脱新地吏的身份,但被免职后继续担任守护新地。另外,故地少吏被判罚款,如果他们不能缴纳,就降格为冗吏,派遣到新地。他们以在新地郡县工作的方式偿还了罚款,如果达到罚款相应的工作时间,就可能回到原籍。或者,一些冗吏可以再次被任用为新地县的佐史。通过这种行政力量的转移,秦帝国想压制新地土著风俗和政治秩序,夯实新地统治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