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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敦煌吐魯番出土文書之中多樣格式的唐代官文書組成了大部分連貼着在處理關聯事案中製作的文書, 就是案卷之一部分. 所以爲認識各種格式的官文書在唐代文書行政運作中實際上做什么機能, 要前提理解對于反影着在案卷中文書處理程式. 更加若果公式令的規範想要以法令爲明示官文書的格式與機能, 應該把握其意思有關着文書行政之運作. 本稿把公式令條文, 卽對于官文書的法的規定, 與在敦煌吐魯番出土文書中確認的多樣格式的官文書, 關聯唐代地方官文書的處理程式, 或者地方文書行政, 把握了其意思. 敦煌發見伯2819號‘唐代公式令殘卷’文書所載爲唐代有關公文程式的法律, 提供了唐代官文書格式中關式・牒式・符式等的規範, 而且在敦煌・吐魯番出土文書中確認了該格式的事例等. 但是這樣各種格式的官文書實際在處理一些事案過程中做成的案卷之部分. 案卷成立了經過一系列的過程; 就是立案, 審案, 判案, 行判, 結案(勾稽, 抄目). 本稿特別注意了行判的內容. 行判是案卷的最終措置, 而是在文書上表出了受文者和發文的格式文句. 在文書行政運作過程中, 行判就是把包含着批判內容的文書發給過程, 而是行判記載內容中沒有具體的措置方案. 因爲行判的記載內容是官文書格式的表明, 所以在地方文書行政運作中唐代官人應該集中注意公式令官文格式的規範. 並且經過行判的記載內容, 對現在公式令中沒有官文書格式的規定, 將有助於復元一些唐代官文書的新格式, 例如過所式, 解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