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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1933年是一個矛盾的動盪時期,一方面是《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等各種單行法的頒行之後政治犯猛增的白色恐怖時期,另一方面卻出現時人稱之為“期刊熱”或“雜誌年”等出版的繁榮時期。在這樣一種緊張狀態中,不同政治傾向的勢力參與組織中國民權保障同盟,他們不但主張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等民權,而且視察政治犯監獄,要求公審政治犯,提供介紹律師為政治犯辯護等法律援助,並努力喚起社會輿論的關注。其實自從1927年國民黨清黨運動以後,政治犯便開始猛增,當時政治犯大部分是有共產黨嫌疑的青年們。中國民權保障同盟所介入的“羅登賢案”等案件與同盟北平分會監獄視察,呈現了政治犯的逮捕與審判及拘禁的過程。羅登賢等青年政治犯在上海第二特區法院受到“審判”,而與牛蘭案、陳獨秀案等不同,他們在江蘇省高等法院沒有受審並移到監獄。實際上,根據同盟北平分會監獄視察,當時大部分政治犯未經法庭審判。即便當時司法部堅持“司法獨立”的原則,反對南京國民政府的“司法黨化”,但政府對政治犯的處理經常是推遲審判或是不予審判。政治犯都被移送反省院,這是一種特殊的監獄制度,這是對“反革命分子”進行“反省改造”的教育機關,也是控制司法的“司法黨化”的開展。 南京國民政府認可“革命民權”並不承認“天賦人權”。“革命民權”指“人民政治上的平等”,不是18世紀“人類資格所享有的人權”,而是“國民資格所享有的參政權”。同盟會員強調,他們不是主張“天賦人權”,他們向政府要求的是“最初步的自由”和“生命權”。中國民權保障同盟圍繞“政治犯酷刑”的問題,引起同盟內部關於是否廢止限制“民權”的“法律”問題的論爭。雙方的根本分歧原因在於,當“法律保障”與“民權保障”概念衝突時,胡適仍然在現行法律範圍內保障政治犯的民權,而上海總會卻主張廢止現行法律。實際上,上海總會主張的“立即無條件的釋放一切政治犯”與法律的廢止,等於向政府要求胡適提到的革命權。由此可見,儘管1932-1933年是各種單行法頒行、政治犯增加的白色恐怖時期,但也存在一個不同政治勢力尚可以討論“民權”與“法律”含義的公共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