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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十九世紀中期,朝清一直以前時代的慣性運作,兩國墨守於“事大以禮”、“字小以德”之中華秩序。但是鴉片戰爭以後,隨著清朝與西歐各國相繼締約而包攝於“條約體制”,逐漸以“萬國公法”之國際法為基準的近代秩序的轉換,成為其必然面臨的課題。為此,需要有所謂起源於歐洲的新國際秩序之受容及既有意識的轉換,但“條約體制”與原有的“朝貢體制”在相當時期內依然共存。然而在1870年以後,面臨著以參與萬國公法秩序為武器的日本之強有力挑戰。朝鮮與日本作為自主國家以平等地位締結的《朝日修好條規》,對清朝之朝鮮政策產生嚴重的裂痕,尤其1879年日本的琉球合併,以及圍繞伊利問題與俄國的對立,成為清朝對外政策的重大轉折點。因此進入1880年代以後,清朝對朝鮮問題的介入及其強度發生根本性變化,其從間接介入與勸說,逐漸走向直接派兵與干涉的方向。1882年以清朝皇帝的名義頒布的《中國朝鮮水陸貿易通商章程》,充分表露了既利用既有之“事大秩序”,又以此轉換為萬國公法上的上下關係之意圖。 進入1880年代以後,隨著清朝積極地以干涉政策介入,朝鮮亦通過清朝之助,以1882年與美締約爲始,相繼與各國締約通商而推進開放政策。朝鮮亦包攝進與中國一樣的條約體制,其利用列強間的勢力均衡,試圖確保獨立於自主,但由於貫穿朝鮮政局的朝鮮走向及圍繞設定清日關係紛爭,結果引起清日愈發積極的競爭與軍事幹涉,這可從1882年7月的壬午軍亂,以及1884年12月的甲申政變,清晰可見。此後由1885年的《天津條約》賦予朝鮮與日本的對等地位後,清朝以派遣在朝積極活躍嶄露頭角的袁世凱為事實上的“監國”,試圖積極統治及開展近代的“屬國化”政策。而外交方面,推進強加要求“屬邦體制”,從而作為萬國公法上的“宗主國”,改變朝鮮為“屬國”的政策,但這種強壓政策,一方面依賴於淸,而另一方面摸索獨立的朝鮮政府之頑強反抗。其活動徹底破壞兩國間傳統的事大字小關係,而長遠角度來看,其結果對兩國皆為不利。 總之,圍繞朝鮮的清日對立,以清日戰爭分出高下,其結果朝鮮取得“獨立”,並此後以大韓帝國改變國體後,朝鮮致力於設定與清朝的對等主權國家關係。直到1899年締結《韓淸通商條約》後兩國方才建立外交關係。19世紀的最後一年締結的此約,預示著兩國開始新的雙邊關係,然而卻未能有充分的時間完全體現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