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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賣是中國傳統社會區別于典和絶賣的不動産(尤其是土地)交易形式, 它移轉不動産所有權, 因此不同于典; 它以低于絶賣價格爲代價保留不動産回贖權, 因此不同于絶賣. 典賣有兩種後續程序: 找價與回贖. 找價是由賣主帖補足價與買主以進行賣買關契的徹底淸理, 而回贖則爲賣主支付原價與買主重新將標的物買回的方式. 二者之中, 尤以找價最易引發糾紛, 使得典賣成爲明淸時期較爲突出的現象之一. 面對頻繁發生的典賣糾紛, 明淸官方試圖通過頒布穩定性的律例方式將典賣納入典與絶賣的二元格局中, 同時借助審判與告示的途徑予以規勸和懲罰, 以杜典賣糾紛之根源. 但作爲一種自發的、民間的非正式制度按排, 典賣的興起有着深刻的社會根源. 明中後期政治全面失控、貧富懸殊加劇、土地價格波動頻繁都導致了找價價格的不確定; 以司法官員對典賣糾紛判決的方式促成了典賣由違法狀態轉變爲普遍狀態, 對這一制度變遷的形成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司法官員對於典賣案件的判決, 也補充瞭律例規定不足的部分, 使賣買制度本身更爲完整. 另外, 典賣這一特殊的賣買類型, 淸代法律雖然予以承認, 但除了認定何種田産賣買可以找贖外, 倂無其他更爲細緻的規定, 以致在轉賣的情形, 律例根本沒有能力處理. 但是從判讀及刑科題本的案例顯示, 淸代官方對於活産的轉賣已形成一項共識, 卽轉賣活産類似轉典, 其轉賣的性質乃屬典賣, 因此最初典賣該産業的原業主, 乃有回贖或優先承買的權利. 這種共識當然補充瞭律例所未規定的部分, 而使典賣的內含更爲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