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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蒙元时期不断出现离开原籍的流动人口。蒙古统治集团把它称作‘孛蘭奚’。‘孛蘭奚’原意是无主而遗失的。其包括人口、马、牛、鹰, 犬和财物。蒙古统治者通常会找出‘孛蘭奚’的主人,将其归还。‘孛蘭奚’管理政策在成吉思汗的蒙古帝国初期出现,是因在频繁的游牧生活中容易丢失部落中的奴隶或牲畜而产生的制度。成吉思汗在‘大札撒’中明示,对不把逃驱还给其主的人严格处罚。 蒙元时期的‘孛蘭奚’是战争与奴隶制社会的产物。很多人在战争中被俘而成为蒙古统治集团的奴隶,其中一批人不耐主人的压迫而逃亡,成为流亡人口,这些人被元政府看作‘孛蘭奚’。在战争中不仅有战争俘虏,也有战争中被掳的良民。蒙古对南宋征服战争中南宋人被蒙古军队掳掠。其中大批俘虏编入北方军队的军驱,也有不少南宋良民成为北方统治集团的奴隶。另外,蒙元时期,由于经济上的原因,在南方地区有典卖家属的现象,大批良民成为奴婢。这些人一旦逃亡,潜入寺院、道观或民家,被元政府看作孛蘭奚民。 至元元年,忽必烈建立中央集权化的统治体系,颁布新立条格。同一年,开始制定孛蘭奚民的管理规定。忽必烈在位初年仍然存在帝国内部的叛乱,不在蒙古政府控制范围内的流民,容易成为社会混乱因素。因此,忽必烈命令地方长官搜索逃户,并禁止民户或军户隐匿逃人。对孛蘭奚民的基本政策是在指定期限内孛蘭奚主人领走在官府中保管的所有物。剩下的孛蘭奚民编入于屯田或打捕户。此时,元政府委任孛蘭奚赤,使其负责孛蘭奚事务。不过,孛蘭奚赤擅作威福,把民家或军队的奴隶以孛蘭奚搜索为借口带走,或把孛蘭奚隐藏,造成孛蘭奚管理上的混乱。南宋征伐战争结束后,为了积极控制流动人口与遗失物,至元16年元政府在中央建立专守孛蘭奚的路孛蘭奚总管府。同时,孛蘭奚赤的任务转给各路府州县达鲁花赤与管民官。成宗铁穆耳即位后,大元帝国进入守成阶段。从此出现大批流亡人口。 元中央政府委任地方政府长官管理孛蘭奚民,地方官府难以收容大批孛蘭奚民,而使民家委托管理,造成孛蘭奚管理上的弊端。结果,为了解决孛蘭奚管理上的问题,仁宗时候改正管理规定,主人收取孛蘭奚的期限延长为半年,同时把剩下的孛蘭奚匹配城户而编入为地方官府的劳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