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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问题是西方国家进入中国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这就必然导致了与他们的经济竞争将会比以前更加激烈. 中国必须适应新的"规则"实现"走出去"的战略. 继承了大部分传统商业习惯的现代商业活动为了提高竞争力. 并且随着与外国的频繁交易. 对制定法律的需求不断增加. 在这样的情况下. 本文将通过新制定的. 或修改的公司法去追踪法律条中所体现出来的近代属性与因政治体系的变化而产生的法律变化有什么样的关系. 近代公司的形态是基于收到法律保护的法人化与有限责任制之上. 并包含了自由转让、股东平等等性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虽然自1904年清末制定的第一部公司法「欽定大淸商律 公司律」起就已经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但是却不清楚社会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数目. 因为除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外. 无限公司与兩合公司也被包括在公司法之内. 當然这些公司在财务责任关系、转让权问题、股东平等问题上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更加封闭且有很大的差异. 而且像这样的公司法的内容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就消失了. 另一方面. 在1946的战时情况下国家直营或投资的. 为了吸引外资新设的有限公司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自然也延续了无论是国营企业还是私营企业都遵守的法律. 并在现在的公司法中也有所体现. 收到治外法权保护的外资企业也按照1946年的公司法正式遵守中国的法律. 最终通过这样的法律变化可以看出中国公司法随着社会的变化可以积极地反映出社会中的商业行为与以盈利为目标的商业组织. 而且还可以看出国家要按照他的必要重新制定公司法或控制公司. 但是另一方面. 有关有限公司的规定在改革开放以后. 公司法逐渐放开了以前的法律约束. 或是朝着废止的方向去发展. 这意味着至少在法律上逐步将国家控制的方式交由市场经济体制. 并且这样的社会气氛正在逐步形成. 但是. 这样法律特性的变迁除了公司法以外. 与其他相关法律(例如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与新中国时期的企业法)的特性. 以及公司法内部的结构. 与运营相关的法律条文的研究. 特别是实际适用事例的补充一起去进行的话. 将会得到有益无害的结果. 这样的内容将会在后续的工作中明显反映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