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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可分爲“絕對時間”、 “相對時間”、 “客觀時間”、 “主觀時間”, 其中“客觀時間”可適用於我們的語言生活。 此“客觀時間”再分爲“時點”和“時段”兩個下範疇。現代漢語在生成句法結構時, 我們假設“集合”和“元素”兩個語言範疇。 “時點”和“時段”顯現爲“集合”語言範疇時, 其“集合”語言範疇出現在述語前邊而推導出狀語; “時段”不能顯現爲“元素”語言範疇, 只有“時點”才能顯現爲“元素”語言範疇, 此時“元素”語言範疇出現在述語後邊而推導出補語。
2013, vol., no.50, pp. 169-189 (21 pages)
UCI : G704-000480.2013..50.001
발행기관 : 한국중문학회
1단국대학교
時間可分爲“絕對時間”、 “相對時間”、 “客觀時間”、 “主觀時間”, 其中“客觀時間”可適用於我們的語言生活。 此“客觀時間”再分爲“時點”和“時段”兩個下範疇。現代漢語在生成句法結構時, 我們假設“集合”和“元素”兩個語言範疇。 “時點”和“時段”顯現爲“集合”語言範疇時, 其“集合”語言範疇出現在述語前邊而推導出狀語; “時段”不能顯現爲“元素”語言範疇, 只有“時點”才能顯現爲“元素”語言範疇, 此時“元素”語言範疇出現在述語後邊而推導出補語。